114年度護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兒童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16日止。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兒童A之生父B與生母C已
離婚,其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由生父B單獨任之,兒童A與生父B、曾祖父D同住。生父B過往曾因毒品案有勒戒紀錄,目前仍為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與毒品防制科列管服務對象,生父B鮮少居住家中,兒童A及曾祖父D均不知生父B目前去向。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接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毒品案件,在兒童A家中搜索多項疑似毒品用具,曾祖父D表示對於生父B使用毒品一事不知情,
惟兒童A表示有自生父B的包中拿出疑似K盤之物品,且該物品上有像是白色粉末凝固模樣,兒童A並坦言曾到生父B之房間看過玻璃燈瓶並聞過,致其身體有心跳加速、頭暈想吐及腳不受控制抖動等不適情形,而曾祖父D極力否認兒童A會接觸生父B之毒品器具。另兒童A曾患有嚴重之異位性皮膚炎,過往社工曾建議曾祖父D應帶兒童A前往就醫,然曾祖父D卻消極回應並拒絕。
綜上所述,生父B身為兒童A之監護人,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但有毒品前科且經常性不在家,將兒童A交予曾祖父D照顧,而曾祖父D年紀已高,缺乏且難以有效增進兒童A之發展認知,亦無其他同住之成人可提供兒童A適當之照顧、教養及身心健全發展,聲請人
乃於114年3月14日下午18時17分將兒童A進行緊急安置,並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67號裁定繼續安置、本院114年度護字第139號延長安置至114年9月16日止。生父B至今均消極不出面,亦無法聯繫;生母C已另組家庭,目前懷孕中,表示並無意願照顧兒童A;曾祖父D年事已高,保護及照顧能力有限;案姑婆雖有意願照顧兒童A,惟其目前尚有房貸壓力,且須持續與其家人溝通討論照顧共識。故經聲請人評估生父B現生活行蹤均不穩定,曾祖父D現無照顧及保護能力,兒童A年紀尚輕,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適當親友可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為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14年度護字第139號民事裁定、屏東縣牽守關懷協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紀尚輕,自我照護能力不足,生父B有毒品前科且目前行蹤不明,曾祖父D親職能力有待提升,未能提供兒童A適當照顧及保護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雖案姑婆有意願照顧保護兒童A,惟案姑婆之照顧保護功能仍須持續評估觀察,親友資源薄弱,為維護其安全,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身分資料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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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3年9月11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現安置中) |
B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4年9月25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
C 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4年4月6日 |
D 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34年6月2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