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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 月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1頁首行後關於「案號」漏為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護字第245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著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245號)
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及住址:詳卷
B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
C A04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