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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 代理人 縣長周春米 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9日接獲通報兒童A疑似遭案母B之同居人C(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性侵害,同日聲請人社工訪視調查得知,案母B表示在協助兒童A洗澡時,發現兒童A私密處處女膜有異狀、外陰有紅腫異樣,經案母B詢問後,兒童A主訴遭案母B同居人C以手指侵入下體,故案母B偕同兒童A至醫院進行診療,兒童A亦向社工陳述並指出同居人C碰觸自己私密處,且有疼痛感,疑似遭案母B同居人C性侵害。考量兒童A年幼,其人身安全與保護能力薄弱,且案母B目前懷有身孕,對於兒童A保護能力有限,為確保兒童A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14年9月9日下午20點00分將兒童A予以緊急安置於親屬家中,並經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31號裁定繼續安置在案。聲請人為討論兒童A後續處遇狀況,於114年10月28日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TDM會議,透過會議討論兒童A安置狀況規定與後續司法流程安排,且TDM會議決議擬請案母B及其同居人C配合聲請人開立之親職教育課程,及案家親屬將配合安置相關規定執行。本案已進入司法偵辦程序,於114年11月4日完成減述訊問及檢察官複訊。綜觀上述,兒童A為6歲以下兒童,自我保護能力薄弱,且本案仍在司法偵辦階段,為確保兒童A人身安全及維護其最佳利益,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准予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以維護其安全與相關權益等語。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31號民事裁定、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3歲,無自我保護能力,疑似受案母B之同居人C性侵害,案母B雖已知悉且偕同兒童A驗傷診治,然兒童A與同居人C仍同住一處,案母B懷有身孕,保護能力有限,無法確保兒童A安全,經聲請人召開TDM決策會議,案母B及其同居人C與案生父均同意配合聲請人相關處遇,因案件已進入司法偵查程序,案家暫無其他親屬可協助照顧及保護兒童A,兒童A倘繼續在案家生活恐有再次受傷害之虞,目前兒童A不宜返回案家生活,為確保兒童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成長,以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A A03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處所詳卷 | B A04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屏東縣○○鎮○○路○段000號14樓之1 | C 何○峯 年籍不詳 住居地不詳 居屏東縣○○鎮○○路○段000號14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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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