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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D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 、兒童B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4 月9 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開案脆弱家庭服務,少年A 向社工陳述於000 年0 月間在居住所目睹其母親D 使用○○,同年00月以兒少保護案件協力調查,A 自述其自○○○年開始便目睹其父母C 、D ○○○○,目睹次數難以估算,最後一次目睹C 、D ○○在000 年00月0 日。評估A 過往因C 、D 工作因素嚴重影響國民教育受教權,兒童B ○○○○欠缺○○未○○,且生活居住環境髒亂,聲請人於000 年00月0 日緊急安置A 、B ,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 年1 月9 日。A 、B 目前受穩定生活照顧,C 、D 自000 年0 月份開始家庭重建進度呈現停擺狀態,C 於家庭重建期間應執行的○○○執行報告、強制性親子教育及相關處遇課程均未如期完成,且仍待業未有任何工作收入,D 雖有找到○○工作,然收入難以維持現實生活開銷,另C 、D 雖已遷居,然目前住處未有足夠空間讓A 、B 後續返家生活。綜上,C 、D 仍無法提供A 、B 穩定生活環境並給予基本照顧品質,且周邊支持系統薄弱,無替代人力可協助照顧,為保障A 、B 之安全與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兒童少年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審酌A 、B 之家庭保護功能不足,C 、D 親職能力有待改善,且未能提供穩定照護環境,是為確保A 、B 之人身安全,並維護等身心健全發展,本院認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身分資料對照表(114年度護字第307號)
 A A03  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B A09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C A05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住○○縣○○鄉○○路00號    
       住○○市○○區○○路00巷0之0號  
 D A07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居○○市○○區○○路00巷0之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