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少年A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5 年4 月1 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接獲通報表示A 因遭其母親B ○○○○,導致○○○○,出現○○○之○○行為,經訪視評估A 身體雖無明顯傷勢,但B 管教方式嚴厲,且具○○○○○○,A 因○○產生○○行為且表達不敢返家,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 ,
迭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5 年1 月1 日。上述通報事件係A 第三次因父母不當管教而由聲請人緊急安置,114 年000 ○○
期間又再次發生B 不當管教,
本案處遇期間觀察,B 認為自己無管教過失,將通報事件歸因於A 偏差行為,就所習得之親職教養技巧,無法穩定應用於實際管教上,自114 年0 月起至0 月期間不願配合社工處遇,拒絕安排親子會面、簽署A ○○○○同意書及○○○○書等。C 在面對B 不當管教情境時,無展現其對A 之保護功能,A 亦因○○B ○○○○、C 消極○○作為而無返家意願,聲請人已提出
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人之聲請。綜上,B 、C 不當教養,無法給予A 穩定及安全之照顧環境,其他親屬亦無照顧意願,評估A 暫不適合返家。是聲請人為維護A 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4 年度護字第000 號民事裁定、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資料附卷
可參。本院審酌B 、C 無法給予A 穩定及安全之照顧環境,是為維護A 最佳利益,A 應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
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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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03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之00號 |
B A06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之00號 |
C A05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00號 居○○縣○○鄉○○路0之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