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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兒童A為民國(下同)113年次,目前處於學齡前階段,由案母B單獨監護,案母B於114年10月2日、114年10月5日有不當對待及獨留兒童A情事,社工訪視後發現案母B為新手媽媽,過往未長時間單獨照顧兒童A,多是託由全日保母照顧,因照顧知能不足,會以責打方式教育兒童A,接連2次被通報,案母B也因照顧壓力過大而與其男友分手,帶著兒童A搬到朋友家暫住,案母B工作因請假天數過長而遭辭退,社工與其討論兒童A照顧及安全計畫,試圖尋找替代照顧人力協助,然案母B無業且無穩定居所、家庭支持系統薄弱,案母B原生家庭與案父C家皆無人願意照顧兒童A,評估案母B照顧量能不足,兒童A無法獲得適切照顧,故聲請人於114年10月8日下午17時30分將兒童A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繼續安置經本院裁定准予在案。社工於114年11月13日發文至高雄市家防中心行政協助訪查案外祖母,據高雄社工訪查,案外祖母與自身親屬同住於租屋處,家庭生活空間有限,且經濟拮据,家庭照顧負荷重,案母B親屬皆表達無意願協助照顧兒童A及配合聲請人後續處遇計畫,對於兒童A未來照顧規劃無任何意見,尊重聲請人之決議。聲請人於114年11月23日召開TDM會議,參與人員有案母B、案父C及案祖父D,針對兒童A後續處遇目標進行討論,會議決議於114年12月安排父方及母方各1次親子會面,並安排讓兒童A漸進式返回案父C家,案母B同意將監護權重新約定由父方監護,並從父姓,案母B也同意兒童A返回案父C家後,會面交往方是由父方安排,案母B並同意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而針對改定監護權及更改姓氏之事,社工於114年11月24日陪同案父C及案母B辦理,但因兒童A先前已更改過姓氏,目前已無法更動,社工詢問案父C意見,案父C堅持不改姓氏則無意願更改監護權及照顧兒童A,社工嗣於114年12月2日家訪案祖父D,討論聲請改定監護權予案祖父D及更改姓氏之方式,案祖父D同意改定成功後即可將兒童A接回照顧。而社工於114年12月12日在屏東縣114年度第12次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上提案討論,決議由案祖父D主動提出改定監護及更改姓氏之聲請。綜上所述,因案母B原生家庭支持系統薄弱,且現階段自身也無意願及能力照顧兒童A,而案父C因監護權及更改姓氏之問題也拒絕將兒童A接回照顧,案祖父D則還需要提出改定監護及變更姓氏之聲請。故聲請人為確保兒童A權益與考量其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以維護其安全與相關權益等語。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屏東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53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1歲,無自我保護能力,正值幼兒發展之學齡前重要階段,需有穩定之保護照顧與成長環境,然案母B無工作收入及穩定住所,照顧量能與教養知能不足,其原生家庭親屬亦無經濟能力與意願協助照顧,足認案母B支持系統薄弱,經聲請人召開TDM會議,案母B同意將兒童A監護權改由父方親屬監護及變更姓氏從父姓,並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提升親職功能,但因兒童A現無法變更姓氏,案父C因此不願更改監護權及照顧兒童A,現已暫定由案祖父D提出改定監護權與變更姓氏之聲請;在案祖父D提出聲請及審理期間,仍需安排案祖父D、案父C、案母B與兒童A進行親子會面與漸進式返家,以維繫雙方親情,足認目前兒童A暫不宜返回案家生活,且案家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足以提供兒童A照顧,為確保兒童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成長,以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A A03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0號 (現安置中) | B A04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巷00○0號 (暫居內埔鄉朋友家) | C 洪○佑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5 | D 洪○勝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5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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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