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侯國源
被 告 侯文勲
許妡芙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於本院):
㈠聲明第1項即附表
所載起訴前孳息新臺幣(下同)2萬776元、
違約金2,707元,及聲明第2項即附表所載起訴前孳息8萬3,104元、違約金1萬827元係如何計算而得。
㈡本件原告是否僅請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