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成光回收資源有限公司
兼
沈言益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被告沈言益於言詞辯論終結(民國114年10月20日)前之114年10月12日死亡,因認本件有命
再開辯論之必要,
揆諸前揭規定,
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