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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玟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