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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汪海清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何依典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玟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高偉傑律師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