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29萬7,1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萬6,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