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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頌揚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
被 告 張雄
蘇怡憓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