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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4年3月30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蕭忠信
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3年8月31日
9,241元
8629485
耕坊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