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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胡麗真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25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
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
聲請意旨
略以
:
聲請人分別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
公示催告
,已於民國114 年4 月2 日將
上開
公示催告
裁定
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
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
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
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4 年4 月2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
迄
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
,業經聲請人於114 年8 月25 日言詞辯論
期日
陳述明確,並經本院
依職權
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
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4 年7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揆諸
前揭
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東姓名
001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3842-5
1
1000
王
胡麗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