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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事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鍾侑辰
上列
抗告
人與
相對人
得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明
異議
事件,
抗告人
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