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賴武進
被 告 昊宇鋼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昊宇鋼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除
裁判費外)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不能或減損工作能力損失、醫療費、看護費、
精神慰撫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476,908元(計算式:1,000,000元+26,908元+450,000+1,000,000元=2,476,908元)。而
上開請求均
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事項,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476,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516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
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