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鄭敏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6萬8,590元(計算式:0000000+33903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69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23元(計算式:19869×1/3=66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