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鍾宜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
債權人所提出之
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分別為民國112年11月21日、114年12月22日,
惟本件債務人於112年4月間即入法務部○○○○○○○○○
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
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
合法通知債務人。次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屏東縣○○鄉○○路00號),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13,458元、5,012元之起息日為111年11月11日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