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許志成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本金182,749元及自民國94年1月18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間借貸契約之繳款、欠款電腦查詢明細,以資釋明本金金額即為182,749元、利息起算日即為94年1月18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