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艾果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婕㚬
債 務 人 許恒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8,565,451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
暨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應就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