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錦玉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段000巷0弄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666元,及其中248,338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