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彭文斌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賴美玉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98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19,620元部分,自民國11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賴美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