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闇憶萍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約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爰聲請對相對人闇憶萍核發支付命令。經核,依
聲請狀內所提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第11條第2項之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0日裁定命其補正已依約定書規定,向相對人闇憶萍
通知或催告繳款之釋明文件及送達證明。債權人雖同年月18日提出
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作為釋明文件,然該收件回執記載之地址為「屏東縣○○鄉○○村○○00號」,
非相對人之戶籍址,亦非相對人本人簽收,
難認催告還款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