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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柯志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2,3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志竑於民國112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9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30日止累計425,775元正未給付,其中415,824元為本金;9,9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柯志竑於民國113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20年08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30日止累計116,606元正未給付,其中114,443元為本金;1,86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20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824元
柯志竑
自民國115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4443元
自民國115年1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