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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吳伸化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孜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狀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發票人為「信美樂器有限公司」,林孜穎僅為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本件得對林孜穎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及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得請求林孜穎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