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黃國清、侯素雀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侯素雀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及債權催告履行通知(依車輛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債權保全約款第3條第4款),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