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李瑋玲
許竣捷
一、
債務人李瑋玲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67,97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3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4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人李瑋玲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竣捷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瑋玲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78,26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李瑋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竣捷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