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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怡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52,6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案外人鍾家茹邀同債務人王怡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52,63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經查,主債務人鍾家茹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更生(案號: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並經裁定自113年11月21日中午12時起正式開始更生程序。為維護債權人之權益,依約針對連帶保證人王怡淑請求清償。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王怡淑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於貴院轄區內之上開地址,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2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2631元
王怡淑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75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2631元
王怡淑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