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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鄭文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鄭文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琪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已將戶籍遷入恆春戶政事務所,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又相對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亦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