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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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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暿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滋苹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洪承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洪承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借款新臺幣88,896元,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會員服務合約書,兩造間合約書於民國114年2月19日簽立,並約定該合約有效期限至116年2月19日止,故上開合約尚未屆期。嗣經本院於115年3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按狀附會員服務書關於服務費用之約定為「未付清:88896(新台幣);約定尾款付清日2/20;支付方式仲信/24期」,就服務費用應有分期付款之約定。請提出本件分期付款已全部到期(或有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5年3月26日民事陳報狀仍無法提出釋明,則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