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家蓁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
暨合約書第11條第2款規定:「如
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之約定,所有未到期之分期價款得不經催告,視為提前全部到期,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收
違約金(
適用本情形時不再依前項計收
遲延利息)」,故請提出本金新臺幣(下同)1,193元、532元、2,482元、717元、1,144元、6,854元、2,182元、4,624元、478元及498元,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