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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慶鐘、林小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金額新臺幣720萬元之購屋貸款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得酌情對債務人收回部分借款,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徐慶鐘(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林小燕(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0號)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