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璿翔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春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貸款專用借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900,000元、180,000元)第14條第2項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債權人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減少對債務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