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林怡伶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狀附借貸契約書之貸款人(使用者編號:23677)為
第三人亞設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並提出第三人已將對債務人之
債權讓與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含債權讓與證明、已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等)。
三、查狀附攤還表,債務人已還款3,000元,請陳明
上開還款之抵充情形,並釋明
本件得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