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林怡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9,604元,及其中42,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10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