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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劉許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54元,及其中新臺幣6,378元部分,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