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欣蕙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到院。(需可看出相對人
居所地址)
二、請提出
本件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之釋明文件(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