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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宋政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8,5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1624號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期間及週年利率
1
225,962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
3.11
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29日止,以本金20,277元週年利率百分之0.3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以本金40,60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9日止,以本金60,99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6月29日止,以本金225,96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11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5年9月29日止,以本金225,96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22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
122,612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7
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5日止,以本金8,43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以本金16,91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5日止,以本金25,44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5日止,以本金122,61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7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15日止,以本金122,612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