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3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馨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46,21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馨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