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怡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484元,及其中①2,494元、②12,772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62、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