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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利瑋金屬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心怡即富威凱企業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富威凱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王心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狀附送貨單11筆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63元【計算式:4161+101137+3100+93492+17899+71861+112122+346+7985+840+320=413263】,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逾上開數額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