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5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呂季美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泊睿、蔡崇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契約書,債務人蔡崇義應為「連帶 保證人」,請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二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