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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楊博聖  
債  務  人  黃識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465元,及其中新臺幣48,465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5,83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