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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嫙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第11條第2項,申請人經通知或催告,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依上開約定,對債務人為債權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