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秀玲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價金新台幣(下同)85,066元及其利息。
惟查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分期申請
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並無相對人之(電子/數位)簽名或蓋章,
難認兩造間有分期付價
買賣契約存在。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
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惟其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