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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天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2,31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9.001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1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天宏於民國112年3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一卡通鈦金商旅信用卡使用,額度10萬元,依約定持卡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息9.001%計算利息,每期固定以1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還款,經屢次催繳均未獲置理,尚餘欠102,318元,及其中本金99,027元部分自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01%計算之利息,暨每期固定以100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