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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7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李胤勳  

                      送達處所:屏東萬金○○○00000○○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19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1,800元、違約金5,419.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胤勳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查狀附還款明細,債務人已繳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0元(即每期已收金額2755+3055+3055+3055=11920),故扣除已還款數額,本件得請求金額應為54,198元【計算式:00000-00000=54198】,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逾上開數額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