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83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明鳳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送達處所:臺北市士林區福德路00巷00弄0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343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407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063元,及自民國10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