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慶輝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里○○巷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601元,及其中新臺幣69,983元部分,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