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惠茹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932元,及其中新臺幣10,13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