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癸庚
蘇宏毅
一、
債務人蘇癸庚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2,453元,及自民國9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蘇癸庚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宏毅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